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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消息:浙江平湖:“我酒量好,感觉还没醉,我来开车吧”,结果两人双双被判刑
来源:中国法院网     时间:2023-05-19 10:33:04

明知朋友醉酒


(资料图)

却依然把自己的车

交由朋友驾驶

结果两人双双被判刑

日前,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,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10日,缓刑3个月,并处罚金4500元;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,缓刑3个月,并处罚金4000元

案情简介

“我酒量好,感觉还没醉,我来开车吧!”

罗某有一辆轿车,但还未取得驾驶证。2022年10月的一天,罗某的表弟开着罗某的车将其送到KTV。随后罗某和朋友赵某在KTV聚餐,两人都喝了不少酒。

到了凌晨1点多,罗某起身想要回家,赵某表示自己还比较清醒,可以开车。罗某便把自己的车钥匙交给了赵某。

于是赵某驾驶着车辆,罗某坐在副驾驶位置,两人醉醺醺地上了马路。

“前面在查酒驾,你没有驾驶证,咱俩换一下位置,先保住我的驾驶证!”

车子开出没多久,两人便遇到了查酒驾的交警。开车的赵某“灵机一动”,与罗某商量道:咱俩换一下位置,反正你没证,先保住我的证再说!

罗某一听觉得有道理,于是两人鬼鬼祟祟地交换了位置,交换过程中还因没踩住刹车,车辆往前“溜”了一小段距离。

然而,两人的小动作早已引起交警的注意并被当场查获。

法院判决

经鉴定,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mg/100ml,已超80mg/100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,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且遇到检查还互换位置,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罗某在明知赵某饮酒的情况下,仍将其管理的轿车交由赵某驾驶,其行为也已构成危险驾驶罪。赵某、罗某系共同犯罪,两人均具有坦白、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在哪些情况下

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?

1.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,教唆、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。

2.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,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。

法官在此提醒,危险驾驶害人害己,切勿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,不对驾驶员强行劝酒也不要指派、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。此外,追逐竞驶、超限超载等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,请广大驾驶员文明行车,安全行车。

来源: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

编辑:常跃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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